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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东中西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等文件精神,推进东中西职业院校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互惠共赢,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共同发展,成立新时代东中西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联盟。

第二条  联盟名称。中文名称:新时代东中西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New Era East, Middle, West Vocational Education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Alliance,英文缩写“N.V.A.”。

第三条  联盟性质。联盟由全国东中西部代表性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中心)等自发成立,享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等,在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山东省教育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扎根中国大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融入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响应国家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东北振兴取得新突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和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着力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为建设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做出重要贡献。

第五条  联盟目标。联盟秉承“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互惠共赢”理念,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各自优势,“齐齐于兹,美美与共”,重点在打造人才培养高地和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校治理国际化水平方面加强合作,构建新时代东中西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命运共同体。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工作任务

(一)构建东中西职业院校协同发展运行机制。以“融合创新、共建共享、互惠共赢”为目标,构建东中西职业院校协同发展“四位一体”机制体系: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帮扶协调机制,发挥东部地区职业院校示范引领作用,带动中西部职业院校共同发展;强化优势互补,形成平等合作共享机制,构建职业院校互学互鉴、互联互通平台,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各方联动,共筑创新融合机制,创新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制定统一标准,完善联盟考核评价、进退机制,增强联盟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性,促进联盟的优质高效运行

(二)探索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路径。集聚“政校行企园所”优质资源,以东中西联盟高职院校为主体,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共促联盟成员全面高效发展,嵌入现代职业教育优势项目,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共建人才培养先进标准;实施筑台强技工程,打造技术技能创新服务平台;实施筑基强群工程,打造高水平专业群;实施“双师双强”工程,打造高水平双师队伍,推动联盟内各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资源共享、社会服务、国际化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相互促进,共同提升。

(三)携手并进全面共享联盟发展成果。以联盟成员各方“利益链”为纽带,明确联盟内各院校办学服务定位,统筹联盟院校的专业布局和培养结构,建立平等协作对话机制,积极推介职业教育教学标志性或阶段性成果,共建共享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教学标准等优质资源和典型经验,与联盟成员单位共享国家“双高计划”学校建设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优质资源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联盟成员单位优势互补、携手并进、全面发展,推动联盟内职业院校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联盟常设机构,加强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政策的解读宣传、联盟成员单位管理和联盟活动策划组织工作

(二)帮助联盟成员审定区域合作与服务社会理论与实证研究,发布学校年度质量报告,为成员单位提升治理水平和办学质量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三)加强联盟成员的组织管理,科学制订联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专题研讨、高峰论坛、成果发布、媒体宣传等系列活动。

(四)定期组织召开联盟年会,研究制定联盟工作方案,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确保联盟有序高效运行。

(五)建立联盟的激励机制,强化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互动,增强联盟活力,促进联盟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成员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中心
   (二)自愿加入本联盟;

(三)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四)在职业教育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五)愿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六)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九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秘书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资质证明;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印发相关通知。

第十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资源共建、成果共享;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联盟建设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六)知晓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成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联盟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联盟。成员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不可重新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架构

(一)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大会的职责:
   1.审议联盟章程;
   2.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设理事长1,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均为年;设轮值理事长1人,每届任期一年。理事会的职责:
   1.向联盟大会提交联盟章程(草案);
   2.解释联盟章程;
   3.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4.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决定联盟成员加入和除名;
   7.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8.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9.提名产生新任执行理事长,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10. 主持承办联盟年会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对联盟大会负责。其中,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组若干个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联盟的咨询指导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一)秘书处的职责和职权
秘书处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联盟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职权:
   1.主持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2.提名副秘书长并报理事会审议;
   3.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4.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各种重大活动。

  1.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专家指导委员会职责:

    1.指导联盟工作和发展方向;

       2.解读职业教育方针和政策,为联盟成员单位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3.为联盟发展及成员单位的职教改革提供咨询服务。

    专家指导委员会职权:

    1.审阅联盟及成员单位的质量发展年报;

    2.对联盟工作规划和发展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联盟成员单位的高质量发展提出对策和方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联盟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各类社会捐赠;
    (三)各级政府资助;
    (四)活动赞助费用;
    (五)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联盟秘书处所需的管理费用支出;
    (二)联盟举办各项活动支出;
    (三)其他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一)联盟经费由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专人负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管理模式,规范经费管理的工作流程,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议审定,秘书处执行;

    (三)定期公布经费来源与支出情况;

    (四)联盟经费管理自觉接受纪律、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单位承担。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建议,并提交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联盟大会依法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条款,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对本章程进行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联盟成立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